歐洲各國二氧化碳稅的徵收及其用途
環保署科技顧問室
陳鴻達副研究員
壹、前言
隨著溫室效應所帶來的環境衝擊日益迫切,歐洲各國對減少溫室氣體的努力也越來越積極。在1990年初期,北歐各國首先以租稅工具,開徵二氧化碳稅來達成減量目標。目前為止共有芬蘭(1990年開徵)、瑞典(91)、挪威(91)、荷蘭(92)、丹麥(92)、斯洛維尼亞(97)、義大利(99)、德國(99)、英國(2001)、法國(2001),等十國開徵二氧化碳稅。(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2000)
各國開徵二氧化碳稅的政策目標不外是激勵節約能源、提昇能源使用效率,以達成京都協議各國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且其收入大多用於降低所得稅或是用於減少社會保險費。以下就是各國推動二氧化碳稅的情形。
貳、各國推動情形
一、丹麥
丹麥可說是能源稅制最先進的國家之一,在1992年開徵二氧化碳稅,並在1996年整合對產業的能源與二氧化碳稅制,且依其能源密度來訂稅率。而這些收入則用來降低所得稅(Kai Schlegelmilch,1998)。
在1996年提出的能源行動計畫(Energy 21)中,丹麥政府訂下在2005年相對於1988年,減少百分之二十的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再生能源佔所有能源百分之三十的目標。因有此強烈的企圖心,因此成果顯著,據估計從1988到1997年,因能源消耗而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減少百分之八;再生能源的使用也約佔全國總能源的百分之十。除此之外,1999年五月通過五項法律,包括電力供應法、發電場的二氧化碳配額等等,為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訂定上限、建立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丹麥將成為第一個實施此制度的國家)、並且每個電力消費者都必須增加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比重。(The Danish Nature and Environment Policy 1999 Summary Report)
表:1 丹麥的二氧化碳稅稅率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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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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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稅率
Danish Kr/ton 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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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協定的重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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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鋼鐵、水泥所需
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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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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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協定的重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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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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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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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重工業外的所有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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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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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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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天然氣與中央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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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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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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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轎車的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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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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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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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暖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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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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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產業國際競爭力,製造業與農業享有較低的能源稅
資料來源:”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Energy Taxation and Employment Creation”, C.J. Heady 等人,2000, p.26
此外丹麥車輛登記稅幾乎為車價的三倍,全歐盟最高。在1997年更進一步加重,買車除了要繳加值型營業稅、登記稅、年費(依車輛的重量徵收),還要依其耗油程度課征新稅。跑一百公里耗油量在五公升以內,稅率最低,每年歐元五十九元,若耗油到二十二公升以上,每年課征歐元2160元。還要依通貨膨脹來調整,以維持真實的稅賦負擔。因此丹麥汽車的擁有率,相對偏低,每百人只有三十四輛,低於德國的五十輛(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2000)。
二、芬蘭
芬蘭是第一個課征二氧化碳稅的國家,從1990年開始,幾乎沒免稅優惠。這個稅制隨著歐盟的碳稅計畫幾度調整,雖然歐盟的碳稅還未實施(Kai Schlegelmilch, 1998)。而此稅收則用於降低所得稅與勞務稅(C.J. Heady 等人,2000)。
在1994年將二氧化碳稅與能源稅整合,二氧化碳佔含量四分之三,能源佔四分之一,再生能源則免稅。以1996年為例,六成的收入來自於碳含量,四成來自能源含量。
在1997年芬蘭又調整稅法來配合其他北歐國家,對於電廠的發電原料給予免稅,另外對電力的使用則課電力消費稅。並且一般住商用電的稅率是工業用電的兩倍。對於氣電共生與風力等再生能源發電,在40 MVA以下則給予退稅。此外免除進口電的稅。另外對二氧化碳含量的稅率加倍,並免除能源含量的稅。
在1998年芬蘭對廢熱發電退稅,並提高對風力發電退稅的額度。此外也對能源密集的產業給予租稅減免。然而每次的調整,二氧化碳稅率都提高。1990年每噸二氧化碳稅賦不到10FM,逐年上升,到1998年超過100FM。
芬蘭氣電共生的比例全球最高,約有三分之一的電力由此產生。百分之五十的家庭暖氣是由區域加熱網提供,復循環發電機組也有百分之六十的普及率。因此初級能源可利用的能量有八成到九成都被利用到。因此近二十年來,人均能源消耗減少三成。(Energy Policies of IEA Countries: Finland 1999 Review)據估計在1998年比起1990年,二氧化碳減少四百萬噸的排放,若是沒有二氧化碳稅,將比實際高百分之七。(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2000)
表:2 芬蘭能源的營業稅與二氧化碳稅(1998年九月的稅率)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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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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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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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鉛汽油(F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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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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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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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鉛汽油(F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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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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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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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F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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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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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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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燃油(F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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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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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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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燃油(F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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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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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FM/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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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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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煤(FM/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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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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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FM/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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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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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及商業用電(FM/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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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能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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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及溫室用電(FM/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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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能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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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送管油(FM/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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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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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Finnish Markka
*用於發電則免稅
資料來源:Energy Policies of IEA Countries: Finland 1999 Review
三、法國
法國的燃料稅比歐盟平均高,並計劃在1999年提高柴油稅0.01EUR/litre,若加上加值稅,總計為 0.07EUR/litre。另外將在2001年將開徵每噸碳 FRF260的能源稅(EUR39/per ton CO2),適用於每年使用超過100油當量(PET)的單位,但能源密集的產業可以參加自願性的二氧化碳減量計劃,以獲得減免。(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2000)
四、德國:
經過長且激烈的辯論,德國第一階段的二氧化碳稅在1999年四月一日實施,期望能源使用更有效率、鼓勵投資在節省能源的設備上、並加強德國在綠色市場上的地位。同時將二氧化碳稅稅收用於國民年金上,減輕國民年金的保費。
二氧化碳稅項目包括(C.J. Heady 等人,2000):
*對用電課0.02 DM/kWh 的稅,包括向法國採購的電
*對交通用油課0.06DM/litre 的稅
*對暖氣用油課 0.04DM/litre 的稅
*對天然氣課 0.0032DM/kWh 的稅
*國民年金保費從20.3%降為19.5%,減少0.8%,雇主與受雇者各減少0.4%。
對乾淨能源及部分產業減免:
*再生能源(風力、水力、生質能、地熱)在5MW以下不用課稅
*對於發電用的煤不課稅;暖氣用的油與天然氣也免稅
*對於每年用電高於50 MWh/year 的農工或製造業單位,給予百分之二十的減免。
*對於都市公共交通設施、暖氣用電給予百分之五十的減免
五、義大利
於1999年一月開徵二氧化碳稅,並且每年調高,直到2004。到2005年時,石油的稅率將達到7%;柴油將達12%;煤將達42%;天然氣將達2%。國內用暖氣用油將達52%,工業用將達61%。但液化天然氣及低污染燃料的稅率則會調降。在IEA國家中,義大利的能源稅算是最高的,因此能源價格也高,再加上氣候溫和,暖氣用的不多,因此義大利的能源密度與二氧化碳/GNP,都相對較低(Energy Policies of IEA Countries: Italy 1999 Review)。
此稅收的一半將用於補助義大利南方貧窮地區雇主僱用新員工的社會福利保費負擔,部分稅款用於補助山地偏遠地區的柴油、燃油價格,另外也用於污染防治。(C.J. Heady 等人,2000)
六、荷蘭
1992年開始課徵燃料稅,一半取決於其碳含量,另一半取決於其能源含量。在1995年對鈾課稅,使得所有用於發電的非再生能源皆在課稅範圍內。1996年開徵管制能源稅(regulatory energy tax),分三階段進行,以期減少對經濟的衝擊。先從小單位的能源使用者課征(但天然氣800立方公尺、電力800kWh以下免徵),1999年再擴展到大單位,但稅率較低。以1998年的稅率水準,小規模消費者瓦斯價格上漲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電力價格上漲百分之十五。路面交通用油免徵。由於溫室園藝種植需要大量的暖氣,並且能源/人員比過高,因此能源稅的收入流於減輕雇主社會保費的部分不成比例,所以特別給予天然氣免稅。
在1998年徵得22億Dfl,其中12億Dfl用於降低所得稅。另 10億Dfl用於降低雇主為員工繳交的社會保險費,約減少0.19%;提高小企業的扣除額;降低公司所得稅在超過第一個十萬部分,三個百分點。(C.J. Heady 等人,2000)
表:3 1999年荷蘭能源稅稅率(不含加值營業稅)
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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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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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UR-cents/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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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8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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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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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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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5000-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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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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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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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170000-1 mi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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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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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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